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后勤管理处工作中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校党委政策贯彻落实、后勤队伍建设、涉及学校发展的工基建维修、师生员切身利益服务等重大事项。凡属后勤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后勤处党政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后勤处内部管理,集体讨论后的决定,如果根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还需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当依规继续上报。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勤党支部规划发展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后勤党支部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3.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4.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党委提名的后勤处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5.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后勤管理处规划发展的事项。
1. 制订后勤处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有关基建修缮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落实学校党委和校行政关于工程、修缮重要决定、指令的实施意见和计划,后勤处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2. 向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上报后勤项目立项的意见;工程项目或修缮项目变更资金超过2万元的意见;或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或者基础类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外立面或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意见;
3. 向学校领导上报后勤年度计划和有关年度修缮计划的意见;
4. 后勤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5. 涉及后勤处管理的重大事项,如人员招聘,后勤处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聘任干部,校园建设规划和基建修缮项目中重大管理事项等;
6. 后勤处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
7. 后勤处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8. 决定涉及事关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9. 后勤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决定事项。
(三)事关后勤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报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有关调整后勤处干部人选的意见;
2. 报送人事处有关招聘基建、修缮管理人员的意见;
3. 决定重要基建、修缮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
4. 选拔、推荐后备干部;
5. 决定处内职工考核、表彰先进和奖惩事项,向学校等上级组织推荐重要荣誉称号的候选个人或团体;以及干部职工的津贴、职称评审等等需要在本单位内部研究并上报相关部门的事项;
6. 对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
7. 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8.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四)事关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
1. 新建项目的方案申报;
2. 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30万元修缮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重大安排;
3. 已列入学校年度工程计划和修缮计划的新建项目和投资超过2万元的重要修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4. 重大项目变更的讨论决定;
5. 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 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2万元修缮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安排;
2. 未列入预算,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 2万元(含2万元)的资金使用;
3. 后勤处2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
4. 后勤处办公经费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通报;
5. 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党务、处务需要适时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处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处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后勤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处长、副处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支部书记、处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支部书记、处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处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处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党政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支部书记、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处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处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处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处内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处内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追究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 有意向党政联席会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处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4日起施行。原《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