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后勤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科学,程序完善,经费使用合理,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维修改造工程费用在一万元以下,从学校后勤维修专项经费中支出的土建、水电、管网、设备、绿化等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完善程序、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及时结算”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前,主管科室(中心)负责进行现场查勘,确定维修改造内容,并报主管副处长审核。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造价在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科室(中心)填写《后勤管理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立项审批表》(附件1),报经主管副处长审批并到工程管理科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造价在3000-10000元的,由主管科室(中心)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将维修改造工程内容及造价等报送工程管理科审核、备案,并经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议批准,填写《后勤管理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审批表》,履行签字手续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后勤管理处申请验收。由主管科室(中心)负责填写《后勤管理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单》(附件2),并组织工程管理科、监督监察科、经费核算科以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进行验收,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主管科室(中心)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附加盖公章的清单)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第八条 属于小型维修改造范围,但因项目特殊,邀请单位不能满足三家的,应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后勤管理处经费核算科、监督监察科等部门共同监督下确定维修改造费用。工程完成后,施工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后勤管理处申请验收。经主管科室(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履行签字手续后,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附加盖公章的清单)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第九条 属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应当采取邀请报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低价成交。邀请施工单位应在三家以上(含三家)。
第十条 主管科室(中心)应加强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的现场监督管理,配合施工单位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同时,要做好审批、验收等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科每学期要对各科室(中心)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审核、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将结果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涉及改变原建筑外观和结构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后勤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所选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关键产品须出具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和控制各种事故隐患并承担各种安全事故后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科。
附件:
1.后勤管理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立项审批表
2.后勤管理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单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