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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集资房校内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5月17日 09:38  点击:[]

新乡学院集资房校内交易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新院政办202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集资房管理,缓解在岗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以及新乡市有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交易流转的集资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由学校组织建设、教职工认购的非个人完全产权住房。

第三条  学校设置校内住房交易流转平台,平台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交易流转参照市场运作的办法运行,后勤管理处对交易双方和拟交易房源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转让人意愿公布拟交易房源,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等事宜。

如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交易流转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政策依法执行,税费的缴纳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  住房交易流转者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转让人必须是具有该住房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受让人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含财政编制、校内财政编制、人事代理者。其余人员不能作为受让人;

(三)我校引进的人才,已安排集资房者,是否具有转让住房资格,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教职工本人去世或离婚,在其转让时,由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先确认其转让资格,只有具备资格者方可进行校内交易。

第七条  教职工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学校,其名下住房必须在校内交易流转平台交易流转或由学校保底回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双职工一方离职的,在符合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若另一方具备资格的可办理相关手续。个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在职证明和双方结婚证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配偶是引进人才安置的除外)。

第九条 经交易平台交易后,教职工(含双职工)每户最多拥有2套住房(不含已列入房改房,且正在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

第十条 地下储藏室作为住房的配套设施应一并与住房交易流转。教职工住房前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地上停车位,教职工不得占为私有,不得交易流转。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意愿将住房退回学校的,学校保底回购。其房款计算方法是根据首次选房教职工原始购买价格确定的标准执行(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旧房款在原购房票据价格基础上按购房款存款年利率给予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天然气、暖气、水电等配套设施费按原价退还(房屋装修费用不予以计算内)。

第十二条 住房校内交易流转的程序:

(一)转让人进行转让登记:转让人填写《新乡学院教职工住房校内交易转让申请表》,并持身份证、工作证、购房票据和相关证明到后勤管理处进行转让登记;

(二)根据转让人意愿,后勤管理处对准备转让交易的房源信息挂牌公告;

(三)受让人申请认购:受让人填写《新乡学院教职工住房校内交易认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后,持身份证、工作证到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

(四)双方自由协商确定转让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双方签订交易流转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住房交付时间等事宜;

(五)交易双方持身份证、购房票据、交易流转协议书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开具变更证明;

(六)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持学校开具的变更证明到学校其他部门或新乡市各相关部门办理水、电、暖、燃气等更名事宜。

第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学校提供的交易流转协议范本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其购房票据等资料和住房一并移交受让人,资料遗失的,转让人须签署遗失声明并移交受让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的交易,应按学校要求补办相关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 如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

        1.新乡学院教职工住房校内交易转让申请表

2.新乡学院教职工住房校内交易认购申请表

3.新乡学院住房校内交易流转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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