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增强岗位意识及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根据《新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新院人〔2023〕26 号、《新乡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6〕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办法
(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本科室人员考勤的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科对后勤人员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党政办负责各科室考勤表的汇总、统计、上报。
(二)考勤以各科室(中心)指定的考勤员(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定期上报考勤表为准。上午为8:00-12:00,下午为15:00-18:50(冬季14:30-18:20)。
(三)本考勤规定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有在岗职工(含临时工)。当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各科室(中心)将上月本科室职工的考勤情况经科室(中心)负责人、监督检查科、主管副处长签字,报党政办汇总,上报校人事处。考勤结果作为后勤发放岗位工资、开展评优评先等工作依据。
二、劳动纪律
(一)学校财政编制、人事代理、校内编制教职工按照新院人〔2023〕26 号《新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规定执行。
(二)全供事业编制外的临时用工人员,按照岗位需求分为合同制和临时工两类。
按照学校规定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参加本单位考勤和年度考核,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临时用工人员因故不能上班,应及时提出请假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处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处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不销假者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临时用工人员享有与财政编制人员相同的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产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事假:临时用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1)月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下,按事假天数折扣当月工资;
(2)月事假累计11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3)连续事假2个月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2、病假:临时用工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1)月病假累计10天及以上,按病假天数折扣当月工资;
(2)连续病假2个月及以上,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3、产假:女职工产假按国家相关制度办理,享受相应待遇。
三、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旷工的认定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校内流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逾期到新部门报到的;
4、无故缺席学校或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 1 天处理;
5、学校批准参加培训、进修、挂职、出国(境)等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二)旷工处理
1、各科室(中心)应视情节轻重对旷工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事处报告,人事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旷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2、有旷工情况的,除按天扣发基本工资外,每旷工 1 天
扣发 1 个月校内绩效工资;累计旷工 5 天的,扣发当年校内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天的,停发基本工资,并扣发当年校内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旷工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交由国家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中心)考勤员对本科室(中心)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新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新乡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等学校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