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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802】

2018年02月12日 14: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规范物资采购、领用、回收程序,保证后勤物资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物资供应中心是负责后勤物资采供和调配的部门,承担后勤管理处经费支出范围内的各类物资采供任务。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四条  校内各院系部及行政部门使用的办公用品(笔墨、纸张、文件盒、计算机耗材等)。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所需的维修材料(电力、水暖、五金、建材等)。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所需的劳保用品、清洁工具、环卫用品等。

第七条  校内各院系部及行政部门所需公务印刷品的集中采购。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认为需要集中采购的其他物资。

第三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九条  按照项目性质和金额,后勤管理处物资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和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三)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万元及以上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6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按照《新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院政字[2016]111号)文件执行。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预算在6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自行采购。其中,单项或同批次采购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物资供应中心需会同学校纪检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市场询价考察;单项或同批次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由后勤管理处物资供应中心组织监督检查部、申报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考察,经处领导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后进行采购,物资供应中心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所需的常用维修材料和低值耐用品,应预先申报采购计划(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采购计划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报送物资供应中心,由物资供应中心集中分类并组织采购,各科室(中心)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所申报的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无法确定规格的可另行附加用途说明)、计量单位、数量及预算金额。

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中心对已审批的计划表进行检查核验,发现有描述不清楚的物资应及时与申报部门沟通,确认无误后再行采购。

第十三条  各科室(中心)领用材料时,需认真填写《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材料申领单》,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并报送物资供应中心,由物资供应中心根据库存情况供应、调配或采购。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所申报的《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材料申领单》未履行审批手续,物资供应中心仓库不予发放物资,未经物资供应中心仓库办理出入库手续的物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物资供应中心在接到《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材料申领单》后,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及时供应、调配物资;需补充库存的物资由采购员按照中标价在定点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合格供应商所提供的招标项目内的物资必须按照中标价入库,物资采购供应中心保管员负责审核物资的价格。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需签订质量保证承诺书,加强物资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物资供应中心所采购物资单价金额在800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物资,无定点合格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满足所需产品质量要求及价格者,物资供应中心需安排2-3人进行市场询价考察,做到货比三家,择优购买。采购人员做好采购日记录台账备查并每月进行一次市场价格分析汇报。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中心所采购物资单价金额在8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00元-10000元的物资,无定点合格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满足所需产品质量及价格者,物资供应中心组织监督检查部、申报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三家或以上供应商进行市场询价考察,在共同确定供应商及价格的基础上,经履行《后勤管理处物资采购询价审批表》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60000元以上的物资,需申报部门办理大额项目支出立项审批手续,物资供应中心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九条  各科室(中心)有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采购需求时,需提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及低耗品申购表》和财政采购计划,需说明采购原因、使用地点、设备型号、技术要求,预算价格等,经处领导审批,并由国资处、后勤校产管理科报备。需自行采购的设备、仪器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市场询价考察和采购,申报部门负责履行国资入账手续方可办理出库。需集中采购的设备、仪器报归口部门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抢险、设备抢修、节假日、下班时间)急用物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或申报部门主管领导通知物资供应中心按特事特办原则进行紧急采购,申报部门应在事后三天内补办物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对特殊材料的需求,物资供应中心可要求技术人员配合购买。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相关部门依据《供方评定记录表》、《供方业绩评定表》的评估项目对供应商进行了解并出具评定意见。

第四章 物资验收及入库

第二十三条  物资供应中心仓库收到的必须是审批完整的《后勤管理处材料申领单》。采购物资到货后,仓库保管员需根据申领单、发货清单、供货合同逐一核对到货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凡与申领单或合同不相符的物资必须拒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招标立项采购的物资,物资供应中心需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人员需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内容包含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品名、规格、数量等。对验收合格的物资,物资供应中心持验收人员签字和处领导审批的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资,申报部门凭发票、照片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属于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物资,申报部门凭发票、照片及低耗品验收单到校产科办理低耐品入账手续,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审核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物资领用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中心)领用物资凭审批后的材料申领单到物资仓库办理物资出库手续,领用人验收物资后办理出库签字手续,未签字不得领取物资。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中心)领用物资时,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照材料申领单规定的内容和数量填写出库单。不准在出库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中心)在施工现场接收的物资,必须先将审批手续交与仓库保管员,领用人接到仓库验收通知后,在送货人的清单上签字,并注明维修项目名称。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中心)领用的物资属于工具类,必须在物资仓库办理工具领用手续或以旧换新手续并负责对所领用的工具建立台账,加强公用工具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科室(中心)有劳保用品领用需求时,按照后勤管理处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后勤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一条  申报部门有办公用品领用需求时,需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二条  进入各科室(中心)的物资必须严格管理,建立使用程序和物资流动台账及记录,做到物尽其用、用则有所。

第六章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废旧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理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废旧物资、设备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废旧物资(非固定资产),物资供应中心根据报废鉴定情况,其零部件若有利用价值的,可进行再调配,并办理物资转移手续,确系无法再利用的,列入报废物资。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废旧物资(非固定资产)的处理,由质量检查部、物资供应中心等相关科室在进行市场调查后方可进行处理,财务凭购货方所持的由物资供应中心开具的过磅单或收款通知单办理收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应当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置换后的零件要尽量再利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报废物资,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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