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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28日 17:36  点击:[]

 

院政办字〔2020〕19号

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学校周转房采取有偿使用,按月收取房费和水电暖费,并根据市里有关政策变化调整。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教职工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职工周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 周转房的使用

(一)周转房位置

1.平原路校区1号、2号、4号公寓楼,户型为集体宿舍。

2.金穗校区E14号公寓楼,户型为成套单元房。

(二)使用原则

周转房公寓用于引进博士、副教授、教授等高层次人才的临时安置,每户仅限一套。

(三)申请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处校产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处网页下载《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本人应如实填写,按以下程序办理:

2.新进学校工作的博士、副教授、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凭人事处《申请单》,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其中成套住房的安置,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3.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申请登记表》及有关证明;

4.后勤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分房条件和积分计算办法,依次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分配。(同职称、同学位、同职务人员依次按照任职时间或取得学位时间为准,工龄以参加工作时间为准,校龄以进校时间为准)。

5.在后勤管理处校产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处网页下载《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按照要求填写完成后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租房协议。

第五条 周转房的收费标准及缴纳

(一)周转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收费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目前市廉租房收费标准为6元/㎡,我校暂定房屋租金收费标准为第一年收取市场价的50%(每月3元/㎡);第二年收取市场价的70%(每月4元/㎡);第三年收取市场价的100%(每月6元/㎡);第四年收取市场价的150%(每月9元/㎡);第五年收取市场价的200%(每月12元/㎡);居住5年的教职工继续居住的将依据情况按照市场价6—10倍收取租金。

(二)本人及配偶已参加福利分房(包括集资房)的学校教职工,在办理分房手续3个月后,必须无条件搬离。未按要求搬离的教工,学校将从第4个月按照市场价3倍开始收取租金。分房后居住时间超过12个月仍不搬离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据情况按照市场价10倍收取租金。

(三)房屋租金由后勤管理处制表,承住者本人按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或委托财务处按月从个人的绩效、奖金、工资中代缴。

第六条 周转房的管理

(一)居住教职工周转房,必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协议期限为一至三年。入住前须一次性缴纳住房履约保证金2000元整(收缴至财务处)。

(二)住人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1.住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配套设施及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居住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居住人责任。

2.因住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住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承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承住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解除居住协议。

2.凡被发现有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承住人以后不得向学校重新申请住房。

3.经学校有关部门检查核实,居住房屋承住人非本人及直系亲属(仅指配偶、子女、父母)居住的,按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四)承住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产生的水、电、暖气、物业等其它费用,一经发现,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产生的费用从个人绩效、奖金、工资中代扣。

(五)承住人不得在居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六)强占学校周转房的,除责令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收取10倍市场价的租金。

(七)承住人获准居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如已在学校分配住房的,须同时退还原住房。如遇学校特殊需要,搬迁期限可另作规定。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后勤管理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八) 居住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部门负责人担保,主管后勤校领导同意审批后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九) 多人居住单元性质周转房者,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居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2.承住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貌并赔偿公共区域私占费用,赔偿费用为占用面积按市场租金3倍计收租金。

第七条 交房

1.合同期满交房程序

承住人合同期满后迁出周转房时,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暖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及有线电视等户口,承租者本人再按要求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携带《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到后勤管理处校产科办理交房手续。经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处校产科出具退款证明,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住房履约保证金及退还手续。

2.合同期未满违反规定交房

凡违反第六条(三)(四)(五)(六)(七)(八)(九)上述规定条款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规定依法依规收回住房。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现承住周转房的教职工需自行下载《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经后勤主管部门核实、审批、签订协议后继续入住周转房。凡不符合规定居住的教职工按本规定执行。再入住周转房的住户均不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院政办字200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2.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

2020年4月28日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1

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         校区    号楼    单元      号(户)房屋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为加强房屋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双方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为乙方取得租住甲方房屋的凭证,租住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租住期为           日起至       日止。租金为        /月,乙方取得租住资格后应向甲方缴纳住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元。

3、租住期间乙方未违反《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及本协议,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住,乙方须清除所有垃圾杂物,并按期将住房退还甲方。住房经甲方验收合格,住房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否则,住房保证金用于冲抵应交款项。

4、房屋租金按照《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并由学校财务处在乙方个人工资帐户中按月扣缴。

5、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租金连续超过二个月的(含二个月)无法足额扣缴的,除责令其缴纳外,从第三个月起每天加收0.5%的滞纳金。否则,实施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收回住房。

6、乙方不得改动房屋原有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等公共设施。乙方如因生活需要对住房进行装修,需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7、租住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共照明灯具、照明开关、门锁等易耗品外房屋正常损坏的维修。(维修联系电话:3682365、3683365)方按照学校要求缴纳物业服务费。

8、租住期内,乙方对居住房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责任。

9、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0、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违者一经发现除解除协议收回住房外,自租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计租。

11、乙方不得在住房内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相关部门处理。

12、乙方获准租住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属新租住房的,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收回住房。属重新租住甲方其它住房的,必须在领钥匙之日起30天内退回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如遇学校特殊需要,搬迁期限另作规定。

13、因甲方发展和规划需要,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向甲方退还住房。乙方应从甲方大局出发,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甲方在房源许可下,可提供其他住房给乙方居住。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若拖延居住致使发生意外,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14、乙方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甲方解除人事关系,必须在批准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

15、乙方出国留学(公派、自费)、出国探亲超过2年以上,且配偶非甲方正式教职工,在办理离院手续前需退居住房。若要继续居住,需甲方本单位主管领导作为担保人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出国人员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回住房并缴清租金。

16、乙方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7、租住期满,乙方如需继续居住该房,需按程序重新申请,获准并签订续住协议后方可继续居住。不需要再居住该房的,经甲方验收房屋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18、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19、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新乡学院后勤管理处       

乙方:                      联系电话:                                    

                 


附件2

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

申请人及其住房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部门

本校双职工

 是□         否□

联系电话

手机:                               办公:        

参加工作

时间

来校工作

   时间

 学历及获得

   时间

入学年月及学校名称

最高学位及获得时间

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户籍地

 

住房情况

现住房

否□

住房性质

房改房□ 商品房□ 集资房□ 经济适用房□ 安居房□ 承租公房□ 承租私房□

产权人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

入住时间

家庭成员

称谓

姓名

工作或学习单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后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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