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门面房管理规定(2021)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文化路、金穗大道校区门面房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后勤管理处主管、社会相关执法部门监管、各租赁商户自营为主的原则,营造和谐优美校园营商环境。为全校师生提供物美价廉、食品安全、舒心便利的服务保障,创建师生满意的后勤服务,以确保师生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我校门面房管理规定。
一、门面房商户总体要求
(一)门面房主管部门每年对房屋经营者进行优胜劣汰,凡是因经营不善、消费者评价不高、产生影响的商户,合同到期后学校将不再续约。
(二)商户只有经营权,无权利转(让)租房屋。因经营不善确需转让的商户需按流程审批。
1、确需转让商户,以书面的形式报后勤管理处校产管理科备案,同意后由学校组织实施。关于房屋的装修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房屋产权归学校,商户只允许转让店内设备及物品。若发现商户私自转让、转租房屋的,学校不承认其合法性,并根据规定收回房屋经营权。(一切损失由商户个人承担,缴纳押金学校不予退还)
(三)商户不得私自改变经营项目,如需改变经营项目,需在合同签字终止前两个月前以书面的形式将方案报后勤管理处校产管理科备案,同意并公示三天后,暑假开学后可经营,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四)房屋结构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装修,应提供装修方案,申请报后勤管理处校产科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商户不准店外占道经营,做到店外无杂物。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禁止放于店铺门口),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严格落实用电、水要求,禁止私接乱拉电线、插座,大功率电器必须专线专用,不得私自改水、电等。
(七)商户门头、广告牌,必须按要求统一,严禁在门口乱挂、张贴广告和灯箱。
(八)商户不准养狗、在店外酗酒打牌等违反文明学校行为。
(九)商户提供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从业人员不得与学生及其他商户发生纠纷等事件。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校产管理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影响正常经营秩序。
(十)水电、房租、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一)商户要坚决服从校外、校内检查、监管人员的管理,不得发生冲突,否则,视情况程度对其进行处罚并终止协议。
(十二)按照国家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分类装袋,禁止乱倒垃圾或不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禁止向店铺外乱泼污水;禁止向店铺门前雨水口倾倒带有油污的水源。
(十三)后勤管理处不定期对商户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评比。
(十四)对商户进行ZJ筛查,商户不得参与非法ZJ活动,不得利用门面房进行ZJ活动,严禁传播ZJ。
二、饮食服务类
饮食服务类包含:餐饮、百货(含水果)、甜品、饮品等
(十五)、经营饮食服务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和劳动力管理政策招录;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4、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证件。
(十六)饮食服务类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指定位置张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按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消费者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5、树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新风,应把店铺办成文明窗口。
(十七)饮食服务类管理规定
1、餐饮、饮品、甜品工作期间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并保持干净、整洁。
2、商户采购原材料鼓励统一由学校负责配送,据实结算。
3、室内储物架要整齐、卫生,不得堆放杂物和个人物品;冰箱(柜)内必须配置保鲜盒,生、熟分开、荤、素分类,冷饮专柜专用;荤素切菜板禁止交叉使用;不得使用垃圾袋、编制袋替代保鲜盒;食品、蔬菜、粮、面货架存放,并有分类标志。
4、不得销售霉变、有杂物(头发、虫、蝇、石子等)及发馊的饭菜。
5、采购食品应有“三证”,购入定型包装食品,每个外包装必须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按要求入台账。
6、除一次性餐具外,餐具每日专人负责消毒,并做好记录;消毒后的餐具必须存入密闭保洁柜;使用密闭的垃圾容器,容器表面干净无油污。
7、操作间干净卫生,灶具摆放整齐,抽风罩无油污,水池瓷砖清洁无油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8、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色素、激素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食材。
9、所售食品应在保质期内,杜绝销售过期、变质、防腐剂超标的低劣便宜食品。
10、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等关于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若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租赁方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生活服务类
生活服务类包含:快递、美容美发、洗浴、健身娱乐、住宿、眼镜店、服装、医药、门诊、打印复印等。
(十八)、经营生活服务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所经营行业的专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证件;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九)生活服务类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公开张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按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消费者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5、树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新风,应把店铺办成文明窗口。
(二十)生活服务类管理规定
1、洗浴、美容美发、健身娱乐和住宿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4、建立公示制度。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自身检查及自身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员工区公示。
5、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室内配有垃圾桶(箱)。
6、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卫生间和装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滋生,无积水、无异味。
7、洗浴、健身娱乐和住宿等公共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禁止传染性的皮肤病或其它传染性疾病患者进入”的文字提示。美容美发店内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
8、消毒设施、设备齐全,茶具、毛巾、拖鞋、垫巾、床单等公共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
9、预付卡的销售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有效时间为合同签订到期的前半年,并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通知师生,费用充值上限由管理部门指定,不符合规定的,学校有权采取措施)。
10、涉及使用到精密仪器的行业,需持有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11、医药、门诊完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12、校园快递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特殊情况特殊规定。
四、教育服务类
教育服务类包含:培训机构、书店等。
(二十一)经营教育服务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与培训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3、有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要求的办学章程。
(二十二)教育服务类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公开张挂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4、按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消费者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5、树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新风,应把店铺办成文明窗口。
(二十三)教育服务类管理规定
1、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时间和培训时间跨度不能超过2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在学员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对培训机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培训课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践行诚实守信,优胜劣汰:
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并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每月或一个培训周期,组织培训学生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学校将对该培训机构有权进行淘汰,并解除租赁合同。
3、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奖惩措施
(二十四)奖励规定
为加强租赁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服务监督,增强学生自我权益保障的意识,创建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后勤管理处每半年对全校租赁店铺开展文明服务评比活动,分区域评比出“文明经营户”,颁发“文明经营户”奖牌,给予奖励。
(二十五)处罚规定
凡是违反管理规定的商户,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直接终止合同,不再续约。
本管理规定自发放之日起生效。
门面房监督管理电话:0373-3682026
后勤管理处
校产管理科
2021年4月12日